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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7-14 15:12: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能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等),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学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进行合作办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包括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第五条 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必须具有由双方法人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不能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条 校内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表;待审核合格后,国际处协助相关学院开展与外方的磋商洽谈;在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就相关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后,国际处代表学校完成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的签署;协议签署完成后,中外合作办学执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交包括中外文合作协议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审核通过的所有材料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八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申请材料报重庆市教委初审;市教委初审合格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教育部审批合格后,相关单位方可开始实施合作办学。   

第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由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档案馆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学院须按教育部的要求开展实施项目的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凡我校有关学院及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市教委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西南大学”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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